田瑞瑞律师亲办案例
从何某涉嫌盗窃罪被决定不起诉案谈律师辩护的重要性
来源:田瑞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09
浏览量:1721

一、基本案情。(提示:本律师为何某的辩护人。)

何某(化名)系1997年4月3日出生,2014年3月25日,何某同其两朋友A、B驾驶摩托车至三亚市立才农场某连锁超市路段,发现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超市门口的一辆摩托车(该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为2000余元),A提议盗窃该辆摩托车,何某、B表示同意后便望风,A扭动王某摩托车钥匙启动摩托车往育才镇方向逃离现场。次日,三人拆卸掉被盗摩托车的车牌、后备箱,被盗摩托车由三人共同使用。何某到案后,被盗摩托车被追回后退还被害人王某。

二、律师介入前的案件进展情况。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崖城分局侦查终结,以何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9月19日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延长一次审查起诉期限。审查起诉期间,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对何某采取取保候审。

三、律师辩护。

从是否构成盗窃罪方面来看,结合本案的证据及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涉案的摩托车价值已经超过海南省规定构成盗窃罪的盗窃数额(1500元以上),何某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无疑。

从量刑方面来讲,本案主要涉及到以下可以着手辩护的情形:一、何某在案发时是未成年人;二、被盗车辆已经退回被害人王某,盗窃行为并未造成被害人损失;三、何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努力工作,积极对待生活,悔罪态度较好;四、何某在此之前没有受过任何刑事或行政处罚;五、摩托车价值的鉴定评估书的鉴定过程有实质性瑕疵,该瑕疵足以使鉴定结果不公正、不客观。结合上述情形,本律师在辩护意见中提出何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最终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也采纳了本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对何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四、办案心得。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对青少年犯罪也不例外,而且越来越多的在校生青少年们参与盗窃犯罪的情况愈加凸显。结合对这些青少年及其家属的接触,我认为家属,尤其是父母对青少年日常生活、学习、心理发展的关注是十分重要的,有的父母本身的文化素质可能又决定了他们只能、也只会把精力集中在劳动上,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有时显得无能为力。但我也在此建议我们的家长,像青少年已经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追究时,一定要通过咨询、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联系承办机关等途径及时了解情况,以便更好维护青少年的权利。

附:

海南省盗窃罪定罪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对盗窃罪做了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海南省盗窃罪“数额较大”,以1500元为起点; “数额巨大”,以1.5万元为起点;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以7万元为起点。

作者:海南三亚田瑞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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