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瑞瑞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未作责任认定 一审判决机动车驾驶人承担七成赔偿责任
来源:田瑞瑞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5
浏览量:1667


一、案情简介。

2013年3月13日,受害人王某在道路绿化带旁边等待过马路期间,吴某驾驶货车从该绿化带出口要左转驶入对面的机动车道,因吴某未完全注意到其右侧来车,为了躲避右侧车辆突然将其驾驶的货车向左急转,便与王某相撞,造成王某受伤。王某随后被送到海南省农垦三亚医院住院治疗,经住院治疗102天,于2014年6月25日最终出院。2014年7月7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本案事故作出了2014第***号《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确认了吴某与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未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二、代理思路。

   本律师在和当事人家属了解事实的基础上,结合本案的证据情况,以为受害人争取最大合法利益的原则出发,从如下几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在“一、道路基本情况”记录了事发道路交通标志情况为限速50km/h,非机车道。既然事发时是在非机车道,王某作为一个等待过马路的行人是不存在道路违法行为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二、肇事车辆情况”标明了吴某驾驶的货车的车辆档位是空档,转向灯开关状态是关,说明吴某在向对面车道变道的过程中并没开启左转向灯,这是吴某过错之一。《痕迹分析意见书》对两辆车接触碰撞位置进行鉴定的结果是:“货车头部与自行车的右侧碰撞后碾压自行车事故发生时‘自行车位于货车左轮下方”。根据证人徐月德的证言吴某在往对面车道变道时之所以没有看到王某,是因为当时货车的右侧是有车辆开过来的,吴某在注意到右侧有来车时,为了躲避该右侧来车才突然往左打方向盘,这才碰撞了在货车左侧的王某,交通事故发生的这一刻,吴某对于受害人王某来说是没有尽到任何注意义务的,而王某也根本不可能对这种突然变化的情况作出反应,事故的发生是因吴某没有尽到机动车驾驶人合理的注意义务引起的,这是吴某的过错之二。《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验得出:货车左右内灯、驻车、整车判定不合格。吴某作为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前应当对车辆的性能做合理的检查确定,而且吴某作为一个有着四年驾驶年限的人从坐在驾驶座上开车时对于该车的实际性能也应该是有基本判断的,吴某明知或应知该车的内灯、驻车、整车存在不合格,不适合上路的情况却仍坚持上路行驶,这是吴某的过错之三。

即使假设受害人王某在事发时已经开始横过机动车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可知行人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是可以直行通过机动车道的。本案中事故的发生是因吴某为了躲避车辆突然向左打方向盘,导致受害人根本没有时间反应才发生的,而且本案事故并没有与其他直行车辆(事发时吴某驾驶的车辆方向与已经属于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这便可确认事发时即使受害人已经在横过机动车道,但其通过该机动车道时并没有临近的直行机动车,受害人确实是在确认安全之后才通过机动车道的,不存在任何过错。

综上,吴某应当承担本案交通事故的全部事故责任。

三、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事故发生原因,参照三亚市交警支队调查的事实及事故现场照片记录图等相关材料,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综合考虑王某和吴某驾驶车辆的危险程度、事发地点及碰撞部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吴某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遇王某横过道路时,未能注意避让,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本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吴某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过错较大,应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和过错较小,应承担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据此一审法院酌定由吴某承担此事故70%的赔偿责任。

 

作者:海南三亚田瑞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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